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與法律保護困境之反思與檢視。

卷首語 / Preamble

審判是調研的基礎和對象,而調研是提升辦案能力的重要途徑。

為進一步夯實理論基礎、鍛煉法律思維、開拓研究視野,全方位提升法官的辦案能力,以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上海閔行法院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或前沿性、前瞻性問題作為研究主題,以期在現有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具有實踐意義的觀點、設想及建議。

本期刊發《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與法律保護困境之反思與檢視》。

摘要

2021年作為元宇宙開啟的元年,互聯網迭代升級大幕正式拉開。

加之疫情的影響,物理的阻隔促使大家廣泛認識到元宇宙的發展更迫在眉睫,遊戲范式為元宇宙的構建與實現提供了有力借鑒,但作為相對獨立於又高度依賴於現實世界的元宇宙成功構建前提之一便是厘清元宇宙數字財產權法律問題,元宇宙數字財產權的法律定性直接影響現實世界財產權制度,且數字財產權依賴於現實世界真實個體對應的元宇宙中虛擬身份,未來日臻成熟的技術將導致虛、實身份界限無限縮小,數字財產權的變動不僅關系到現實世界財產權的變動,更因虛、實身份的獨立與不可分性,未來現實世界的財產權秩序將面臨伴生於數字財產權變現、流轉、繼承所衍生的巨大倫理秩序失衡的風險。

關鍵詞:元宇宙、數字財產權、財產安全、現實世界、虛擬世界、網絡監管

閱讀指引

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與法律保護困境之反思與檢視。

一、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現狀

元宇宙本身系新生事物,對於元宇宙的探討更多基於互聯網的更新迭代背景,對於未來元宇宙的美好構想與發展趨勢做出預測,真正意義上成熟的元宇宙即是相對於現實世界的閉環系統,數字財產權系元宇宙發展甚至構建成功的關鍵一環,但數字財產權目前仍屬於『學術研究』概念,中國法律上早已經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但元宇宙背景下的數字財產權相較於『網絡虛擬財產』則范圍更為廣泛,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一方面保護的是『網絡虛擬財產』對應的現實世界財產的真實價值,『網絡虛擬財產』自身價值的評定體系並未成立,對於『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

采用的仍是現實世界財產與『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或者是價格的換算體系,可以說現時法律基於『網絡虛擬財產』保護仍是建立在維護現實世界財產秩序與變動制度的穩定,是為了應對科技進步發展、互聯網網絡興起對於現實世界財產權益保護的沖擊和不足,數字財產權制度仍處於構想階段,但『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則無疑為數字財產權制度的構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且提供了有力借鑒。

原民法總則第127條肯定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應受保護,民法典第127條再次從基礎法的層面肯定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應受保護,但對於『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則未在民法典中予以具體規定。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有對涉虛擬財產糾紛進行裁判的案例。

據統計已經公開的涉『虛擬財產』判決書合計473件,其中民事判決書為372件,刑事判決書為101件。

2009年開始出現第一例經審結的涉虛擬財產的民事案件,該民事判決書首次肯定了虛擬財產利益應受保護,值得一提的是,該民事判決書並未就虛擬財產的買賣給予正向評價。

此後,2011年開始出現第一例經審結的涉虛擬財產的刑事犯罪案件,該案系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認為犯罪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所以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對於此罪、彼罪的認定出現偏差,症結在於對入侵電子系統,造成現實財產損失,應當保護的是以現實財產損失對應的虛擬財產還是數據認識產生了分歧。

此後多起涉及財產的傳統犯罪諸如盜竊罪與涉及計算機犯罪尤其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案件公訴罪名與判決認定罪名出現分歧:據統計,有57%的案件公訴罪名為傳統財產犯罪,諸如盜竊罪、詐騙罪,最終被認定為涉計算機犯罪,最主要是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反之,僅有10%的比例,系公訴罪名為涉計算機犯罪,最終被認定為涉財產犯罪。

涉虛擬財產的民事案件,自2009年出現第一件民事判決書,此後兩年未就涉虛擬財產財產的案件作出判決,值得關注的是,2012年出現了首例侵權糾紛案件民事判決,2015年出現了首例已經生效的物權糾紛案件民事判決,2017年出現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相關的案件民事判決,尤其值得關注的是,2019年出現了涉虛擬財產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以及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件民事判決,2020年出現首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糾紛以及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民事判決。

自2009年開始,涉虛擬財產的民事案件案由逐漸趨於多樣化,總體上案件數量亦呈現上升趨勢,尤其自2017年原民法總則出臺、施行,正式確立『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案件數量開始大幅度增長,案件類型則主要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其次便是侵權糾紛。

可以看出,目前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的現狀為:《1》社會公眾數字財產權意識已經形成;《2》數字財產權保護措施正在逐漸落實。

社會公眾已經具有保護私人所有的虛擬財產的觀念,且已經開始采取法律手段對自身虛擬財產進行司法保護,目前司法實踐已經對於虛擬財產保護問題進行分析並給予救濟。

二、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

與法律保護現實困境

《一》 元宇宙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之映射關系的非對稱性

數字財產,區別於傳統實體財產及實體財產價值憑證,其價值的產生、變現、轉換均在虛擬現實中實現,並對現實財產秩序產生映射,但映射關系存在非對稱性,無論是涉虛擬財產的刑事案件公訴罪名與判決認定罪名不一致,抑或是涉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判決結果不一致問題,都反映出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之映射關系的非對稱性問題。

首先,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民法典並未針對數字財產定義予以明確規定,故社會公眾對於數字財產的認定主要基於能否變現、能否交易進行判斷,而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勢必需要就數字財產的定義予以明確規定,因定義模糊,亦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對權利客體性質認定存在桎梏,對於以『二進制』形式存在的數字資產應認定為『虛擬財產』還是『數據』難以形成統一認識,缺乏統一遵循,故此導致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之映射關系存在非對稱性。

其次,法律作為權利的最後一道救濟途徑,司法實踐對於網絡虛擬財產是否適用現實世界財產制度則存在分歧:有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虛擬網絡本身以及存在於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

網絡虛擬財產雖然以數據形式存在於特定空間,但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滿足人們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夠為人所掌控,屬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交易的特殊財產,故而其具有財產性質的屬性,並由此總結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虛擬性、技術性、稀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此種觀點較為裁判涉虛擬財產民事案件所采納及適用,另一觀點則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僅在虛擬現實中具有價值,其並不能適用現實價值體系予以等價交換,故而其不具備『財產』特征,僅能認定為系統數據,該種觀點在處理涉虛擬財產的刑事案件時常被采納及適用。

另外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是否以虛擬財產的合法性為前提亦具有爭議,尤其對於諸如比特幣、以太幣等網絡虛擬貨幣能否認定為虛擬財產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司法實踐對此分歧甚巨。

《二》 元宇宙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之所有權人身份認證的非同一性

按照社會公眾對數字財產的認識主要有網絡遊戲賬號及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及裝備、手機號碼、域名、淘寶賬號、虛擬貨幣等,但無論如何數字財產的存在必須依托網絡服務平臺存在,因此權利歸屬的認定存在爭議。

一說認為賬號本身權利主體應為網絡服務平臺,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屬於賬號持有人所有,一說則認為賬號及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均歸屬於持有人。

如《2019》0381民2987號民事判決書就認定號碼使用人對手機號碼享有使用權利和獨立價值,這種分裂式的表述讓人難以厘清手機號碼作為虛擬財產的權利人,而作為非所有人的號碼使用人其基於與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能否要求電信部門配合號碼過戶則值得深思。

對應的還有淘寶賬戶的所有權屬問題亦存在分歧,部分認為淘寶賬戶屬於實際持有、控制人所有,一說則認為屬於運營服務平臺所有,持有人僅具有使用權。

隻有對於虛擬現實中持有的賬號以及賬號內的資產權利歸屬權利人予以厘清,才能在此基礎上討論數字財產權構建問題,因虛擬財產賬號的權利歸屬直接規制網絡服務平臺對於賬號的管理權限,若認定賬號所有權歸屬於實際持有人,則作為網絡服務平臺則無權肆意處分賬號,制定相關運營管制措施時亦不應過當限制甚至註銷賬號,而認定賬號實際持有人僅系對賬號具有使用權,則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為所有權人的網絡服務平臺與賬號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防止網絡服務平臺不當行使其所有權人的相關權利。

而現實世界除不動產及準不動產等特殊財產以登記為取得權利之標志以外,大部分財產以交付為所有權的轉移標志。

《三》 元宇宙數字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財產關系變動之倫理秩序的對立性

據統計,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在傳統家事案件諸如婚姻家庭關系、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虛擬財產的處置、確權、分割等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與建立,數字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財產關系變動之倫理秩序的對立性將會日益突出。

未來,社會公眾可以在虛擬現實中創建與自身對應的數據載體從而實現在虛擬世界中實現『數據自我』的『永生』,並且藉由該『數據自我』在虛擬世界中創造一個完全獨立、區別於現實世界的社交關系網。

目前相當一部分網絡遊戲、社交App均具有交友功能,甚至可以『結婚』『解除婚姻關系』。

在元宇宙背景下探討數字財產,勢必需要就網絡賬戶所附帶的社交屬性部分財產予以探討,諸如『婚戒』『禮服』的贈與、分割、繼承,虛擬世界的社交網絡與現實世界的不相重疊甚至截然不同,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數字財產關系與現實世界財產關系變動之倫理秩序相對立。

《四》 元宇宙數字財產變現渠道缺失

數字財產的保護,一方面需要明確權利歸屬,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數字財產流轉秩序,即數字財產的價值實現,但是現存的問題是作為建立財產流轉秩序的前提與基礎的數字財產價值衡量體系並未建立,由此橫亙在其間的是數字財產的價值實現面臨現實障礙。

而是否具有價值直接決定了數據與虛擬財產的區別,因數字財產價值難以衡量,從而也導致了司法實踐對於數據、虛擬財產區分產生了困惑。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涉虛擬財產的案件對於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均是以對虛擬財產的侵害所造成的的現實財產價值損失為依據,並以此作為虛擬財產價值的衡量標尺,鮮少考慮到虛擬財產自身區別於現實財產的價值非對稱性的特點。

以目前涉及糾紛最多的虛擬財產之一的網絡遊戲賬號及設備為例,網絡遊戲賬號建立之後,需遊戲玩家初期甚至持續不間斷的購買相應設備、服裝、遊戲幣等資產,以獲得在遊戲中更好的體驗,提升賬號等級,取得巨大的精神慰藉與更優質的娛樂體驗,一旦遊戲賬號被不法侵入,賬號被惡意註銷、賬號及賬號內資產被轉讓等,若僅以其在現實世界中投入成本作為評判虛擬財產受損價值之依據,明顯難以彌補該遊戲玩家在虛擬現實中投入的精力、時間等無形成本的損失,以及因該賬號及資產被侵害對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

更有甚者,受侵害一方因無法舉證虛擬財產可以在現實世界兌換實際物品或者提現,故被認定該虛擬財產不具有真實的交易價值,而虛擬賬號及賬號內資產是否具有真實交易價值將直接影響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三、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

與法律保護困境之成因

《一》 虛擬世界規則僵化

元宇宙的構建,可謂基本上完全照搬『人類規則』,忽視了數字財產的特有屬性,由此引發元宇宙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制度難以統一。

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財產難以完全適用現實世界的財產制度予以規制。

傳統意義上的現實財產相關制度諸如權利的產生依賴於現實財物的真實存在,權利關系隨現實財物的流轉而變動。

而虛擬財產權利屬性為擬制財物,其權利的產生附隨網絡虛擬身份、網絡賬號的創設而存在,這也是虛擬財產區別於現實世界財產的重要特征之一。

現實世界財物價值存續以實體存在與否進行判斷,不受權利歸屬影響,而虛擬財產的存續則完全依賴於虛擬賬戶、虛擬身份,虛擬賬戶、虛擬身份即行註銷,則虛擬財產無所依憑,同時歸零。

另外虛擬財產如何與現實世界財產價值進行便捷的換算尚無統一標尺,技術上也仍難以搭建貫通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的交易平臺,目前的現狀仍舊采取的是小范圍『自由交換』模式,即由持有賬號的個人私下交易,將其賬戶及賬戶內資產以『意定』方式定價交易,然而此種交易模式下,因技術壁壘和制度障礙的原因,也導致難以由交易雙方完成賬戶的『過戶』手續,導致糾紛頻發。

但當下現狀,數字財產所依賴的虛擬世界完全對照現實世界,由此形成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完全割裂。

社會公眾可以在虛擬世界按照現實世界的人類規則生活、社交:在虛擬世界中創建賬號,並利用現實世界資源在虛擬世界中獲取虛擬財產,利用虛擬財產交易,利用虛擬身份進行交際,組建家庭等,但囿於此種虛、實世界單方的連通模式,社會公眾難以突破虛擬現實的障礙,從而實現元宇宙背景下的財產權利。

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虛擬財產被廣泛認可,難以避免在現實世界中的方方面面被涉及,但是照搬人類規則的弊端也將愈加明顯。

一旦照搬同一規則的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相重合,其所涉及的虛實交易壁壘、虛實身份財產關系的倫理秩序的對立都將難以避免。

《二》 虛擬財產類型泛在化

自互聯網時代開啟至今,網絡催生了層出不窮的新生事物,虛擬財產價值被逐步廣泛認可之下,虛擬財產的種類更是如雨後春筍般爆發。

數字財產依賴於網絡賬戶存在,隨著互聯網時代的更新迭代,越來越多的網絡服務平臺推出了越來越多的網絡產品,虛擬財產類型的泛在化,導致法律的滯後性顯現的尤為明顯。

從民法典對於虛擬財產的規定,以及央行等五部委先後於2013年《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兩份通知,可以窺探到目前法律對於數字財產的考慮持慎重的態度。

虛擬財產類型的泛在化,一方面導致法律難以對其未來發展軌跡予以提前研判和洞悉,無法就數字財產的內涵與外延予以明確定義;另一方面,此種泛在化加之互聯網的跨域性,導致新型犯罪頻發,傳統犯罪也借由網絡手段難以被察覺,網絡賬戶轉移財產的便捷性使得追回犯罪所得也更加困難,嚴重威脅到現實世界財產秩序,因此目前法律難以完全認可數字財產,也難以完全放開允許打通網絡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交易、流轉的通道。

因數字財產的變現與交換依賴於網絡媒介進行,數字財產的種類和類型的泛在化,也導致不同數字財產的價值評價標準難以統一,造成數字財產關系變動與變現途徑存在技術壁壘與制度空白。

且可以預見,隨著互聯網3.0時代的到來,物聯網的進一步完善、跟進,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提升,數字財產類型的泛在化將無可避免,其對於現實世界財產秩序及倫理秩序都將產生不小的沖擊。

《三》 虛擬身份認證形式化

上文已經論述,數字財產的存在高度依賴於虛擬身份,因此構建數字財產權制度必須要研究虛擬身份的認證程序。

目前數字財產虛擬身份的認證高度程序化,流於形式,安全性存在極高風險。

就已知的虛擬財產而言,虛擬身份的註冊非常便捷,但是註冊賬號的門檻很低,甚至無門檻,虛擬身份的認證一般需要個人提供身份證號再以個人提供的手機號接收的驗證碼即可,但現實是作為虛擬身份創建憑證的身份證信息可以通過網絡渠道輕易取得,甚至在網絡遊戲領域,已經大量出現為了規避『未成年人防沉溺』程序從而借用甚至偷用父母身份證註冊賬號的現象。

身份證信息與手機號實名信息並不一致也並未在虛擬世界領域引起廣泛關注,導致現實世界財產所有權人難以完全對應虛擬財產所有權人。

另外,虛擬身份認證程序化還表現在賬號實名信息更改程序缺位,賬號一經註冊完成,個人很難在賬號中更改實名信息,現實世界中,買賣網絡遊戲、各種程序賬號現象早已屢見不鮮,但均隻能私下交易,難以在網絡服務平臺完成賬號的『過戶』手續,賬戶的初始創建人仍可以憑借註冊的身份信息和初始驗證的手機號即可以輕而易舉找回密碼、更換密碼,導致虛擬財產交易存在巨大的不穩定性和風險。

《四》 虛擬社交趨真化

隨著物質的極大豐富,人們越來越追求精神層面的極致體驗與虛擬世界逼真的融入度與參與感,隨VR技術的發展與完善,虛擬世界的真實性使得社會體驗越來越趨於逼真化,社會體驗的逼真化雖然使人能夠在虛擬世界獲得更好的體驗感與更深次的精神愉悅,但不可忽視的是,在元宇宙的發展進程中,無疑嚴重威脅甚至沖擊現實世界的身份與倫理秩序。

今天,網絡遊戲和大部分社交軟件均允許虛擬賬戶在虛擬世界中與他人結婚、解除婚姻關系、合養寵物等,目前司法實踐也已經在離婚糾紛、繼承糾紛中處理虛擬賬戶及賬戶內虛擬財產的案例,但囿於數字財產權制度尚未健全,對於虛擬賬號所涉的虛擬世界中的身份關系及倫理關系並未予以處理,處理思路仍是照搬現實財產規則,僅將虛擬財產視為一般財物,就其對應的現實價值作價予以處置和分割,確認產權歸屬並要求相關平臺和程序運營商予以配合過戶,對於過戶後虛擬身份的社交關系則不予過問。

可以預見,其間蘊含著巨大的倫理道德風險,未來,元宇宙進一步構建完全,數字財產權制度也日臻完善,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的交換、變現通道終將暢通,虛擬世界的婚姻締結、寵物收養甚至子女收養勢必牽涉到現實世界財產秩序,當虛擬賬戶因交易、繼承、離婚從而引起虛擬財產所有權人變動,該虛擬賬戶涉及強烈人身屬性的虛擬財產諸如婚戒、合養寵物等如何處理將變得棘手,另外賬號的承繼人是否有權承繼以及承繼後是否有權解除虛擬賬戶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其他人身依附屬性的身份關系都值得進一步思考,當現實婚姻秩序與虛擬婚姻秩序產生沖突,其財產保護的衡平都將使數字財產權制度的構建面臨極大的挑戰。

四、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

與法律保護舉措之構想與論證

《一》 元宇宙秩序構建適度脫鉤人類現實世界規則

元宇宙註定不可完全復制人類現實世界的經驗和秩序,數字財產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高度依賴虛擬身份,難以脫離虛擬身份也即賬號單獨存在,難以僅僅遵照現實世界財物的更名過戶、實物交付規則構建數字財產確權、交易、移轉等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

故此,元宇宙秩序構建應當適度脫鉤人類現實世界規則,根據數字財產的特殊屬性及存在狀態構建適宜的財產制度,保障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財產秩序實現有序的共存與統一。

對於純粹物質屬性的數字財產可以遵照現實世界財產制度予以規制,例如虛擬賬戶內的『金幣』『遊戲裝備』等此類不含有人身屬性的虛擬財物,按照現實世界財產占有或者登記作為確認財物歸屬、公示的依據,有所不同的是,此類財物的占有或者登記狀態的變更能否突破賬號所屬網絡運營或者服務平臺應視情況而定,例如,網絡遊戲中雖然用於登錄的虛擬身份相同,但目前部分網絡遊戲中,同一賬號在網通與電信服務區其虛擬身份下擁有的財產系獨立存在,並不能跨服務區交換、轉換等。

對於包含較強人身屬性與倫理道德屬性的數字財產完全照搬現實世界財產制度則行不通。

且不論未來數字財產如何更新迭代,就目前而言,已經開始出現了利用 VR技術復刻、重現已故『名人』『明星』於現實世界中開展活動,比如目前較為常見的VR已故明星於線上、線下開辦演唱會、VR主持人等,此類『VR人』載體為電子數據,難以回避的是,類似於『VR人』的電子數據確實能夠引起現實世界財產關系的變動,社會公眾也的確可以借由『VR人』獲取到現實財富,但是其能否歸為數字財產則有待商榷,一旦完全照搬現實世界人類規則構建元宇宙數字財產秩序,則勢必就處理此類涉人身性質的數字資產陷入掣肘局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擬制資產的數字財產,其財產制度必須兼顧民事活動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平衡,在其間,還需要註重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的保護。

適度剝離數字財產中涉及人身屬性的資產並重新構建合適的財產秩序抑或借鑒、融合其他諸如人格權益保護的有益經驗。

《二》 元宇宙身份關系的實名認證高度統一

元宇宙背景下數字財產權制度高度依賴於虛擬身份,甚至可以說虛擬身份是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的基石,數字財產作為擬制資產,其很難出現現實世界中無主財產的情形,且網絡犯罪日益猖獗,一部分原因也歸咎於目前虛擬身份認證流於形式,難以追蹤虛擬身份持有人的真實身份,故必須高度重視虛擬身份的身份識別,改變目前虛擬網絡世界身份認證的程序化和隨意性,消弭虛擬身份持有人與實名認證身份信息的不相一致。

實現元宇宙身份關系的實名認證高度統一同時,應當兼顧開展民事活動的便利性,不應過分犧牲民事活動的效率,故對於數字財產虛擬身份實名認證應當設立不同的嚴格等級:對於小型網絡休閑遊戲賬號的實名認證可予以適當放寬,程序從簡;對於現實充值體量較大的大型網絡遊戲、涉現實財產交易頻繁、現金流巨大的諸如商業性質的網絡程序以及具有較強人身屬性、情感寄托的社交軟件等,則應當嚴格執行虛擬身份實名認證與現實世界身份的高度統一,實名程序的認證不應一蹴而就、流於形式,對於此類軟件及程序的實名認證,應當在便利適用基礎上,完善實名認證的程序,既不應過度繁瑣,亦能很好保障虛擬身份額持有人的同一性,對於此,可以借鑒類似『健康雲』『支付寶』的身份認證程序,實名認證信息附時效,隔一段時間登錄即需要重新進行『人臉識別』或者密碼核驗,涉及大額、頻繁賬務亦應當重新進行『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結合密碼復驗,以確認賬號持有人與使命認證身份信息一致,杜絕賬號被他人借用、盜用、私下交易等情形的發生,較好的保障了賬號持有人的隱私與個人信息、財產安全。

另外,還應在區塊鏈技術上進一步研究密鑰技術的研發與廣泛投入使用,雖然上文闡述的實名認證附時效能較好核驗賬號持有人身份,但對於商業性質的賬號,該條經驗顯然不適用。

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的涉及大量現金貿易的虛擬賬號,其實名認證程序應當另行設計,而區塊鏈技術基礎上結合密鑰技術則能很好解決頻繁貿易的商業賬號的交易安全。

《三》 元宇宙社會關系構建與現實世界倫理秩序維護完全同一

元宇宙作為與現實世界高度重疊而又高度獨立的存在,其社會關系構建應當與現實世界的倫理秩序實現平衡,不應與現實世界的倫理道德觀念相沖突、相對立。

因此,虛擬世界涉財產的社會關系構建思路應完全遵照現實世界倫理道德觀念。

在虛擬世界裡賬號由於交易、繼承、離婚從而面臨持有人變動情形下,就賬號內的虛擬身份在虛擬世界與他人締結婚姻、合養寵物並由此身份關系締結而購置的虛擬婚戒、寵物幼崽等身份與財產應當如何處理應持審慎態度。

現實世界的身份、倫理秩序應當優於虛擬世界的身份秩序得到保護,故虛擬世界的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不得作為現實世界處分、獲取該虛擬賬號及賬號內財產的依據,但也應注意保護待決賬號內虛擬世界的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的相對方的情感寄托與精神需求,因此對於待決賬號內涉及身份關系的數字財產的處分原則上應當根據財產獲取的原始狀態予以處分,如賬號內虛擬婚姻關系雙方溝通持有的婚戒裝扮、合養寵物等物品,解除虛擬婚姻關系時,應當遵照『誰原始取得由誰最終取得』的原則進行處理,也即解除虛擬身份所締結的婚姻、家庭關系時,賬號內虛擬資產歸於締結時的狀態。

但考慮該身份關系的締結對於虛擬關系的另一方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或者情感之寄托,故當虛擬賬號面臨更換持有人情境時,應當就此類虛擬婚姻、家庭關系涉及人身屬性的資產賦予另一方優先購買權或者優先競拍權。

至於元宇宙世界虛擬身份在虛擬婚姻、家庭關系維系期間已經完成的贈與行為,在該虛擬的人身關系因繼承、離婚、買賣等原因從而發生變動時,財產關系的處置亦應當受到現實世界真實身份秩序的制約,不應有悖於現實世界的善良風俗及誠實信用原則。

但仍然需要兼顧虛擬身份持有人財產與締結虛擬婚姻、家庭關系的另一方的精神需求,當虛擬身份持有人未經現實配偶、家人同意,超出家事代理權等而為的贈與或者低價轉讓對應較高現實價值的虛擬財產之行為,誠然法律在該贈與或者低價轉讓等行為在現實世界中應予以負面評價,但也不宜生硬的『一刀切』,一律僅就贈與、低價轉讓的虛擬財產予以『回轉』,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該行為違背現實身份、倫理秩序從而對現實世界財產秩序造成侵害的是利用現實財物換購虛擬世界財物之行為,造成了現實世界身份關系的另一方配偶、家人等現實財產的減損,而虛擬世界締結虛擬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的持有人,均有權遵照虛擬世界財產制度取得虛擬財產並憑借虛擬世界的虛擬身份以及因虛擬身份取得財物,故此,虛擬世界的身份關系變動不應傷害到另一方賬戶的持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賬戶繼受人無權就原賬戶持有人在虛擬世界已經完成的財物轉讓行為要求其他賬戶持有人返還虛擬財物,尤其該虛擬財產對於另一方賬戶具有重大的紀念、精神慰藉等超脫物質層面的價值,但其可以依照現實世界的法律規則,要求其返還該虛擬財產現實世界之同等對價。

《四》 暢通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關系變動渠道

迄今,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的價值交換采取的是單向制,即社會公眾普遍可以利用現實世界的財物換購虛擬世界的財物,反之則並不常見,即使已經存在部分賬戶或者賬戶內的財物交易的現象,也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虛擬財產換購現實世界財產,此種交易一般采取的是私下交易模式,價格由交易雙方意定,但此種交易目前並不被網絡服務平臺或者運營商所認可,一般而言,也很難讓其配合辦理賬戶過戶等手續,由此引發糾紛。

而在涉虛擬財產的糾紛中,對於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亦困難重重,司法人員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鑒定對虛擬財產的價值進行認定,構建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必須暢通數字財產與現實世界財產變動關系渠道。

在構建數字財產與現實財產關系變動渠道時,需要考慮數字財產的特性而為,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應當保障與現實世界形成良性互動,保持財產交換的便捷性與可操作性。

首先必須進一步完善、細化與虛擬財產與電子數據相關立法,從法律層面對虛擬財產予以定義及肯定,消除社會公眾及司法實踐中國對於虛擬財產和電子數據區分的困惑,以法律保護數字財產,並進而促進數字財產發展進程,指引數字財產權制度向著明晰、可預測的方向演進。

其次,應當消除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財產換算與交易的技術壁壘,建立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價值換算體系並搭建交易平臺。

該換算體系及平臺應當可以滿足不同類型的數字財產價值的相互轉化,尤其需要保障各類虛擬財產在該換算體系及平臺內,可以完成在現實世界對等價值的變現,改變目前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單向流動的境況,確保未來社會公眾可以自行借由該換算體系自由、公平交易虛擬財產或者直接變現現實世界的資產。

考慮到不同類型數字財產的財產流動性和價值評判標準難以統一,可借由大數據就各類資產價值在交易平臺上出具指導價格意見,並搭建數字財產的拍賣機制,確保便捷交易的同時可以兼顧到在公平正義前提下最大程度實現數字財產的價值。

再次,應當建立便捷可靠的數字財產自由『過戶』制度。

司法實踐中因私下交易虛擬財產就虛擬財產發生糾紛的案件中,可由司法機關判令網絡服務平臺配合辦理賬號過戶手續。

可見,建立便捷可靠的數字財產自由『過戶』制度完全可以實現。

現實障礙在於其不同於現實世界的房產、車輛過戶,數字世界至今未統一建立虛擬財產過戶辦理平臺。

未來,將會出現大量涉虛擬財產的離婚、繼承、買賣、出租以及其他新型類型的訴訟案件,對於虛擬財產的過戶需求屆時將井噴式爆發,元宇宙背景下,就數字財產設立統一的過戶辦理平臺是大勢所趨,難以回避。

對於該過戶平臺的構建,不強求直接一步到位建立適用於辦理所有網絡服務平臺賬號過戶的集約化平臺,至少應當就每一虛擬財產所依憑的網絡服務平臺上設置過戶平臺,實現該網絡服務平臺上賬號過戶事宜可以自由、自主辦理,改變目前必須憑法律文書才能進行賬號過戶及賬號內財產劃轉手續。

考慮到虛擬財產賬號交易、繼承、分割情況下待決賬號涉及雙方空間位置的難以同一,故該平臺必須集身份認證、材料上傳、材料審核、材料存證、賬號過戶、過戶申訴功能於一體。

對於待決賬號涉及的人員身份能夠進行準確認證,並就賬號過戶人員分發密鑰,賬號過戶涉及的當事人可以憑此密鑰便捷上傳辦理過戶手續的材料,以確認賬號原持有人與繼受人就賬號過戶存在真實合意,此後由該平臺在一定期限內審核材料是否符合辦理過戶的要求並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及時辦理過戶事宜,為了確保原賬戶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給予原賬戶持有人合理期限內的申訴權。

《五》 建立數字財產權保護配套設施

數字財產權制度僅憑法律立法予以保障獨木難支,故建立數字財產權保護配套設施是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未來元宇宙進一步發展,數字世界與現實世界必將緊密聯系,加之實名認證,社會公眾的個人隱私與其他信息均被一一記錄,故配套設施應當首先包含數據的更新維護與數據的安全保障,目前區塊鏈存證技術已經大大實現了數據的『去中心化』,保障了數據的安全,未來元宇宙數字財產的信息更新與數據安全保障仍可憑借優化、升級區塊鏈存證技術予以實現,在此基礎上,應借鑒並推廣電子密鑰的適用經驗,確保元宇宙數字賬號以及數字財產交易的安全。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已經頻發借由虛擬財產實施諸如詐騙、違法集資等刑事犯罪的現象,此類傳統的財產刑事犯罪因借由虛擬財產實施,較難被察覺,最大問題在於,犯罪分子普遍利用虛擬賬戶實名認證的缺漏及虛擬賬戶交易的便捷,犯罪既遂後,即使被司法行政部門發現,也難以就被侵害的財產予以追回,嚴重威脅到社會公眾的財產安全,故應當加強網絡監管,建立網絡預警機制,對於虛擬世界中異常資金變動,提前介入審查,對於已經發生的涉虛擬財產的刑事犯罪或者民事侵權行為,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受理異議,並就提出異議的財產及時溯源並予以異議期凍結。

但無論是網絡預警機制抑或應急處置機制,應盡可能在保證交易基礎上防范風險,就『惡意異議』行為予以懲處等。

總 結

元宇宙的發展勢不可擋,未來財產秩序必將重新優化,數字財產權制度的構建,當下面臨障礙,但最終將在虛擬財產的發展進程中被掃除。

元宇宙數字財產權制度構建的意義非凡,互聯網3.0時代大幕已經拉開,未來社會公眾可以借由元宇宙實現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交互,數字財產價值和種類都將大大豐富,未來人類將在元宇宙中創造新的財富,並由此推進現實財產價值提升,獲得更為美好的精神愉悅與社會體驗。

來源

《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 11卷(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法治青年論壇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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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篇幅,註釋從略。

來源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文字:段文瀾

責任編輯丨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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